其他用电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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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须知

尊敬的客户:


  欢迎您到国网XX省电力公司办理用电业务!为了方便您办理业务,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业务办理流程
  用电申请、交费并签订合同 → 装表接电

  二、业务办理说明及注意事项
  1.用电申请、交费并签订合同
  请您按照《客户申请所需资料清单》要求提供申请资料。
  在受理您用电申请时,请您与我们签订供用电合同,并按照浙价商[2007]27号文件规定的营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取标准交清相关费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产权分界点是供用电双方运行维护管理以及安全责任范围的分界点。计费电能表的出线端处为双方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以上部分(电源侧)的线路等配电设施及计费电能表由供电方出资、安装并归其所有,产权分界点以下部分(用户侧)的线路及防触、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俗称漏电保护器)等用电设施由用电方出资、安装并归其所有。

  2.装表接电
  在受理您用电申请后,我们将在下一个工作日或与您约定的时间安排客户经理至现场查看供电条件,并答复供电方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装表接电,如您的用电涉及工程施工,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
  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购置、安装合格的漏电保护器,确保用电安全。
  请您对我们的服务进行监督,如有建议或意见,请及时拨打96500服务热线或登录手机APP,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业务办理须知

尊敬的客户:

  为了明确电力客户(以下简称用电方)与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 根据用电方自愿申请,供电方同意向用电方提供用电类别为居民生活用电、供电容量为千瓦、 相 线、额定频率为50赫兹、额定电压为 伏的电力。

  2. 本合同所指电价系国家定价。用电方可选择执行以下一种电价:
  □ 居民生活用电电价;
  □ 居民生活用电峰谷电价。
  用电期间,用电方如需变更所选定用电电价的,应到当地供电营业厅按规定办理变更用电手续。

  3. 供电方按国家规定装设用电计量装置,该装置安装在用电方,其记录作为结算电费的依据。用电方应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如发现封印损坏或脱落应及时通知供电方,供电方应及时维修和处理。用电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容量范围内用电,因用电方原因造成用电计量装置损坏的,由用电方按电力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赔偿。

  4. 用电方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有权向供电方提出校验申请。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则校验费用由用电方负担;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则检验费由供电方负担。用电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15天内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用电方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

  5. 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私自转供电、私自改变用电性质、私自引入其他电源,以及私自迁址、更动用电计量装置等均属违约用电,应对由此造成的人身触电伤亡和电(气)器火灾等事故承担责任,供电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采取制止违约用电行为、收取违约使用电费以及中止供电等措施经行处理。

  6. 用电方私自开启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绕表用电和其他故意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失准的行为均属窃电行为,供电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 供电方实行定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结算电费,用电方应在通知的期限内向供电方缴纳电费。逾期不缴清电费的,用电方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经供电方催缴,用电方仍未付清所欠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方可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规定中止供电。用电方一旦付清所欠全部电费和违约金,供电方应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

  8. 计费电能表的出线端处为双方产权分界点,依此点指向供电电源侧的线路、电能表等配电设施均属供电方所有,计费电能表的出线端处指向用电侧的线路及防触、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俗称漏电保护器)等用电设施均属用电方所有。双方按其产权归属,各自承担运行维护等责任。

  9. 用电方由于房屋产权变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到当地供电营业厅按规定办理变更用电手续。在合同未变更前,用电方应承担合同中所明确的相关责任。

  10.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当连续向用电方供电并保证供电质量;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相关规定通知用电方。用电方应安全用电,并装设漏电保护器。因供电方电力运行事故造成家用电器损坏的,按《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11. 本合同在供电方装表接电后生效,其他未及事宜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均有权:
  □ 向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其他约定:

  用电方签名(盖章)

  供电方签名(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